近日,《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当地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确立了感染者主动告知、医疗机构兜底代为告知的“双轨”制度,再次将感染者隐私权和配偶健康知情权的问题推向公众视野。

在此之前,广西、云南、广东及四川凉山等地已出台同类地方立法,对感染者告知义务、机构代为告知作出不同程度规定。现实中,既有感染者在引导下主动坦承病情并获得伴侣理解支持的案例,也出现过医护人员因告知与不告知都担责的情况。立法条文如何落地执行,引发实务层面的讨论。

9月24日,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和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宏伟表示,建立“双轨告知”制度,赋予医疗机构的是对“特定对象的告知”,而非“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不但不违反保密要求,反而更有利于感染者落实防范和告知义务,消除公众隐忧。
《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及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告知配偶、性关系者以及申请结婚登记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同时,条例划定隐私保护红线,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区分“针对特定风险对象的告知”和面向社会公开个人信息两种情形,避免隐私被不当扩散。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在重庆之前,国内已有广西、云南、广东,以及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等多地通过地方性法规,建立配偶、性伴侣告知以及代为告知制度。例如,《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感染者应及时告知配偶或性伴侣,否则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应及时告知配偶、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除以上地区外,国内多数省份防艾相关法规只写明感染者本人负有告知义务,没有授予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代为告知的法定权限。
现实场景中,艾滋病感染者是否告知伴侣,既涉及法律义务,也受社会歧视和个人心理等多重因素影响。陕西爱之家感染者支持组织负责人吴勇长期开展“告知”相关培训,接触大量感染者个案。他介绍,在培训中,会详细讲解艾滋病的感染途径、治疗方式,说明接受科学抗病毒治疗后,感染者身体状态和常人无异,寿命几乎不受影响。只有感染者了解艾滋病的科学知识,才能正视自己的状态,向伴侣说清情况,获得理解和支持。
吴勇举例说,一位西安女孩小C检测时发现感染艾滋病。几年后,男子小A追求她,两人交往期间,小C犹豫是否告知小A。在志愿者劝说下,小C决定向小A说明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铺垫和参加艾滋病知识分享沙龙,小C主动告知小A感染情况,并提出分手。几个月后,小A自学了艾滋病知识,主动找到小C复合。目前两人已结婚并准备要二胎。吴勇认为2026线上股票配资,很多感染者内心承受巨大压力,告知配偶或伴侣能缓解这份心理压力。
此前曾出现告知、不告知均被罚的案例。湖北曝出两起婚检相关处分案例,第一起案例中,女方请求医生对未婚夫保密,医生依规上报疾控但未向男方透露信息,后续男方被感染并向主管部门投诉,涉事医生被停职。第二起案例中,医生上报疾控后主动向男方告知感染情况,女方持续投诉,涉事医生最终辞职。“告知被停职,不告知也被停职”的现实矛盾,成为各地立法讨论配偶告知制度时反复引用的样本。
杨晓律师表示,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权保护来源于《民法典》和《传染病防治法》。基于公共卫生安全考虑,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权是相对保护、“合理保护”。《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建立“双轨告知”制度,赋予医疗机构对“特定对象的告知”,不但不违反保密要求,反而更有利于感染者落实防范和告知义务,消除公众隐忧。
石宏伟律师认为,“双轨告知”制度在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健康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可以阻断传播、保护特定对象的健康,又能守住个人信息保护边界。但实际操作中,感染者可能因恐惧歧视而隐瞒病情,主动告知义务难以全面落实;医疗机构代为告知时面临调查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缺乏全面调查权,难以精准确定告知对象。部分区县尤其是偏远地区资源有限,配套机制可能难以提供持续有效的综合服务。
吴勇认为,创造条件让更多人了解艾滋病的科学知识,减少感染者遭遇的歧视,是鼓励更多感染者主动履行“告知”责任的最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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