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山东烟台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龙口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和烟台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驳回苗生强的国家赔偿申请。此前,苗生强因扣押36年的黄金未被返还而申请赔偿。

据相关报道,1990年4月2日,苗生强和父亲到龙口市某村民家售卖自己在家中提炼的黄金(毛金),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当日,龙口市公安局以涉嫌投机倒把罪为由,扣押涉案财物843.9822克黄金(毛金)及一辆摩托车,同月案件终结后,摩托车被发还。苗生强称他被关押了9日后释放,但被扣押的黄金未被返还,只给了三张收据。

2025年12月,苗生强申请国家赔偿,龙口市公安局以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请。苗生强不服,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烟台市公安局认为原决定理由不当,应予以纠正为“苗生强的赔偿申请已超过两年法定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决定维持龙口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
随后,苗生强向烟台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烟台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案涉黄金系苗生强私自采炼的,根据当时有效的《金银管理条例》规定,个人所采炼的黄金不允许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因此苗生强没有提炼黄金的资质,其私自采炼的黄金不论是当时还是现在均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不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外,苗生强因倒卖黄金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及案件终结撤销监视居住均发生在1990年,《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因此从法律适用和时效上,苗生强的申请均不受法律保护。
苗生强及其代理人对此表示异议,称2003年国务院取消了多项与黄金相关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认定案涉黄金非个人合法财产。同时,龙口市公安局应当提供将案涉黄金交售给人民银行的证据,否则涉嫌私自处置黄金。关于时效问题,他们认为龙口市公安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应视为扣押处于持续状态,苗生强提出赔偿申请适用《国家赔偿法》,且未超过赔偿请求时效。苗生强将继续向山东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龙口市公安局扣押案涉黄金一事,该局政工室工作人员回应称,相关情况以法院判决为准元鼎证券,其他细节不予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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