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持续完善,成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强化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重要制度支撑。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案件范围与程序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立足司法实践,对不同场景下诉讼请求的确定作出细化指引。2026年6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草案二审稿分别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类型。诉讼请求是衔接检察建议、司法裁判、执行监督的核心枢纽,诉讼请求是否精准具体,直接决定公益保护能否实现。但当前基层办案实践中,诉讼请求笼统空泛、类型适用错位、边界把握失度、诉前诉中程序脱节等问题一定程度存在。对此,笔者认为,实现诉讼请求特定化、精准化,不能依靠零散文书修改技巧,需要从理念重塑、能力培育、规则细化、协同闭环四维度系统发力,打通起诉前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全链条公益保护体系,以适配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完善背景下的高质效办案要求。
重塑监督办案理念,锚定公益实质性修复核心目标
理念纠偏是规范诉求拟定的首要前提,要摒弃形式化办案思维,平衡监督刚性与协同治理。
一是树立实质性修复导向,破除“唯胜诉论”形式主义。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是消除公益侵害,诉讼请求需嵌入可核验、可量化的整改标准,如针对违法占地,要写明拆除、复垦验收要求;针对流域污染,要明确水质达标指标。要结合起诉前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动态限缩诉求,剔除无意义泛化主张。若行政机关在诉讼阶段完成全部整改要求且案件具备区域治理示范价值的,可撤回依法履职诉讼请求,仅保留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请求。同时,将履职期限设为依法履职诉讼请求的必备要素,从源头杜绝判项模糊、执行落空。
二是恪守谦抑监督边界,尊重行政首次判断权。对于跨部门权责交叉案件,起诉前梳理三定方案、权责清单,通过府检联席会议区分主次责任机关,仅对法定监管主体提出诉讼请求。起诉前开展实质磋商,客观考量行政机关资金、施工、审批等因素,共同商定整改周期,实现监督与支持统一。
三是强化风险预防思维,拓宽预防性诉讼请求适用场景。依托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精神,推动公益保护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防控。针对危废堆放、文物失修、校园周边高危经营等持续性风险案件,可在常规履职请求外增设风险阻断、常态化巡查等预防性主张,从源头遏制大规模公益损害。
搭建实战化培育体系,夯实诉讼请求精准化专业根基
针对基层能力短板,构建分层分类的常态化培训机制,完善外部专业支撑渠道。
一是开展靶向类案复盘培训。区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拆解典型案例,对比规范诉讼请求与空洞诉讼请求的裁判差异,结合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实例剖析文书风险;依托市级检察院搭建片区会商平台,针对多部门监管、专业损害等疑难案件集中研讨,平衡区域办案尺度。
二是推行类案专业化办案组,激活第三方专业资源。固定专人办理对应领域案件,沉淀诉讼请求撰写、整改标准设置经验,形成院内简易办案指引。用好“益心为公”志愿者、行业专家库、第三方评估机构,办理涉矿山、耕地、水质案件时,可在调查阶段邀请测绘、环保、农林专家现场勘查,出具量化修复方案,以此为参考确定整改节点。规范专家评估材料转化流程,强化诉讼请求合法性。
三是探索运用“预判诉求—定向取证”的反向逻辑。以拟提出的诉讼请求反向指引调查取证,立案之初预判请求类型,固定三类核心证据:调取法律法规、权责清单明确行政机关职责边界;运用无人机航拍、快速检测、电子卷宗调取等方式固定违法履职事实;厘清公益损害与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因果关系,区分客观因素、第三方、监管缺位责任占比,以完整证据闭环支撑各项诉求。
细化实操统一规则,构建诉讼请求标准化格式
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与立法精神,从诉求要素、适用顺位、动态调整三方面细化操作标准,为一线办案提供清晰指引。
一是明确各类诉讼请求必备要素,统一内部文书模板。如,依法履职类请求落实列明被诉机关、确定违法行为、分层设置履职期限、写明法定处置方式等标准。区分短期处置、中期治理、长期生态修复,复杂案件列明分阶段整改节点。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类请求载明行政行为时间、文号、违法事由。
二是厘清各类诉讼请求适用条件。按违法形态、修复状态分层适用不同种类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违法可撤销的,优先适用撤销类请求;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公益持续受损且可整改的,以依法履职类请求为核心;诉讼阶段完成全部整改、仅存在违法评价价值的,撤回依法履职请求、单独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已执行完毕、无整改可能但需司法评价的,仅提出确认违法请求。复合请求严格限缩适用边界,仅违法行为持续、损害未消除时,方可并列确认违法与依法履职请求,坚守诉讼经济原则。
三是完善诉求变更、补充、撤回闭环规范。行政机关整改贯穿起诉前和诉讼阶段,诉讼请求需随损害状态动态调整:起诉前局部整改的,起诉时删减对应诉讼请求,保证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实质衔接;审理期间完成整改的,经第三方评估后变更、撤回诉讼请求;遗漏监管主体、新增损害点位的,在法定期限内补充诉讼请求并提交证据;撤回起诉须经过现场核查、专业评估、公开听证三重验收,确认公益完全修复后方可办理,杜绝仅凭书面回复撤回起诉,防范虚假整改。变更、撤回诉讼请求均需书面提交法院并附整改材料,同步告知行政机关,做好跟踪监督。
健全协同长效机制,形成诉讼请求落地执行闭环
以“府检联动”为抓手,配套判决全周期跟踪监督,构建从诉讼请求拟定到长效修复的完整保障体系。
一是做实府检前置会商,从源头化解权责分歧。依托“府检联动”建立权责清单年度共享机制,归集各行业监管职责、执法力量、整改承载能力;重大案件起诉前可联合相关部门召开会议,明晰主责机关,解决错列、漏列被告问题。推动起诉前磋商实质化,制发检察建议前可对接整改方案,结合行政机关现实条件共同商定整改标准与期限。跨区域占地等复杂案件应由多部门联合研判,实现检察建议、诉讼请求、行政执法整改目标统一,消除程序脱节。
二是落实“一案一跟踪、一案一回头”闭环监督,保障生效判决落地。建立判决全周期跟踪机制,判决送达后一定期限内完成首次现场核查,对照判项逐项核验;分级设置回访周期,生态修复类案件持续追踪修复成效。整改全部达标后,针对系统性监管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业常态化监管,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从源头上减少同类公益侵害,持续释放基层治理效能。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综合业务部主任)线上实盘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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