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资阳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王善平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王善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从2003年至2024年间,王善平利用其担任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132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善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善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大部分已被追缴,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6日和2026年6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善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善平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

2025年5月9日,四川省纪委监委通报称,资阳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王善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调查发现,王善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笃信风水,大搞迷信活动;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防线失守,长期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规放贷收息;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四川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报中央纪委审核、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善平开除党籍处分;由四川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四川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王善平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四川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王善平出生于1966年3月,四川大竹人,拥有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他曾任开江县委书记、渠县县委书记、达州市副市长、四川省扶贫开发(移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巴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巴中市委副书记、南充市委副书记等职务。2022年3月,王善平调任资阳市委副书记正规实盘配资,同年4月任资阳市市长,2024年4月在任上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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